通知公告

房屋出租公告

来源:十堰市铁路医院 发布时间:2018-10-31 09:50 浏览次数:4482次

十堰市铁路医院面向社会对下列闲置房产公开招租,房屋面积和用途以承租人实地考察为准,房屋详情参见下表:

一、租赁标的

本次公开招租房屋租赁期限为三年,以现状租赁。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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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承租人资格和条件  

1、具有良好商业信用和资金支付能力。

2、承租人为自然人的,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
3、国家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。  

三、承租人确定方式   

公告期内,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人的,采取竞价方式确定承租人;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人的,按挂牌价直接签约。  

四、承租人须知  

1.公告期:2018年10月29日至11517时止。  

2.原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租赁权。  

3.意向承租人应在公告期内提交租赁申请及相关材料,办理报名登记手续。

4.意向承租人在被确定为承租人后,应在5个工作日内支付首次一年房屋租金,其余房屋租金按照《房屋租赁合同》的约定支付。同时应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《房屋租赁合同》,否则视为意向承租人放弃承租,出租人按违约处理,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,且出租人可以重新出租。  

5.承租人须遵守国家法律、行政法规有关规定,不得从事违法经营活动,不能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。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《房屋租赁合同》不能履行的,由承租人承担全部责任。  

6.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,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,不得将房屋转租给第三方或与第三方签订分包经营租赁等协议,转让、转借或调换使用。否则,出租人有权单方终止租赁合同,已支付的房屋租金、租赁押金不予退还。

7.租赁标的房屋的水、电、暖、物业费用由承租人按计量向各征收部门按时交纳。

8.意向承租人应充分了解租赁标的现状,并到相关部门咨询。参与竞租则视同已经实地踏勘和咨询,确认了出租标的范围、面积、瑕疵等现状并且完全接受本招租公告的全部条款。自行承担租赁后的全部风险和责任。  

9.承租人须在收到出租人办理租赁手续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,与出租人办理相关租赁手续。

10.承租人签订《房屋租赁合同》以出租人提供的格式合同为准。

11.若在公告期内未征集到意向承租人,以5个工作日为周期延长一个周期。

五、联系方式   

报名地址:十堰市铁路医院后勤设备科

联系方式:0719-5717826  13597908216  

六、截止报名时间2018年11月5日17时

 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十堰市铁路医院

2018年10月29日